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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珀行”商标终审后得以续存
发布时间:2012-11-17   阅读次数:1737

      “古珀行”商标争议案(详见本报2012年5月25日第5版)日前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该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此前关于“GU PO HANG及图”、“古珀行”商标争议案作出的裁定被撤销。据此,北京戴梦得古珀行首饰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古珀行公司)在国际注册国际分类第14类珠宝、宝石、项链等商品上的“GU PO HANG及图”和“古珀行”商标得以续存。

  据悉,此案纷争源于一起商业合作。早在2000年,香港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古珀行公司)与北京戴梦得首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成立了北京古珀行公司。2005年,北京古珀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珠宝等商品上注册了“古珀行”、“GU PO HANG及图”商标,该公司此举随即引发纠纷。香港古珀行认为北京古珀行未经其同意,擅自不当抢注该公司已使用并有相当知名度的“古珀行”商标,侵害了其商誉和名誉以及品牌价值,遂于2009年针对该两件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2011年4月,商评委就该争议裁定认为,北京古珀行公司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古珀行”、“GU PO HANG及图”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裁定撤销上述两件商标。随后,北京古珀行公司提出行政诉讼,但未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北京古珀行公司随即上诉至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就该案审理认为,依据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鉴于双方合作的事实、古珀行公司对争议商标申请的认可及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多年,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若贸然撤销争议商标,将对香港古珀行公司、北京古珀行公司的权益均造成一定的影响,认为不宜简单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情形为由撤销涉案商标,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11月13日,该案第三人香港古珀行公司深圳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已准备就该终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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