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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桃”的三年之痒
发布时间:2012-12-15   阅读次数:1530

       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东州箱包厂的厂长付开永可能从未想过,因为自己在10年前注册的一件普通商标,竟然会引起浙江省著名鞋企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奥康公司)的诉讼。奥康公司称付开永注册的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应被撤销;付开永则称奥康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究竟孰是孰非,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

       据了解,被申请撤销的商标为第1926999号“桃桃taotao”商标(下称复审商标),于2002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8类商品钱包、手提包、购物袋等商品上。2007年,奥康公司针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奥康公司提起了复审。

        付开永认为,奥康公司2007年在第18类商品上提出“TAOTAO滔滔”、“TAOTAO”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09年通过初审并公告,期间奥康公司对其进行了实际使用。因为“TAOTAO滔滔”、“TAOTAO”商标与复审商标“桃桃taotao”共同指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因此构成近似商标,奥康公司侵犯复审商标专用权在先,其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经过商评委复审和法院一审,该案被上诉至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并无笔袋这一商品,而复审商标为“桃桃taotao”,并非汉字商标“桃桃”,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对此,北京高院认为,实际使用的“桃桃”文字为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可以使消费者对复审商标产生认知,因此“桃桃”文字的使用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同时,虽然笔袋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但可以认定笔袋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在笔袋商品上的使用行为被认定为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据此,北京高院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要求商评委对奥康集团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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